第二百四十一章 名不虚传(4/5)
这个业务能力不只是“侦”,一样包括“办”。
可以说这不是一个案子,而是一个面子。
韩博回想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黄科长所说的相关规定,沉吟道“这案子吧,我是这么看的,这企业他要是不付款给别人,直接作应付账款,他就能增值税抵扣。现在他主动付款,反而抵扣不了,是不是太不公平?
这个企业的付款和销售方不一致,完全是正常经营原因造成的。从法律上来说,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韩博笑看着周胜男,接着道“国税发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起所谓的案件中,三个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偷税漏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我认为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之前只知道有“理”却没有“据”,田成茅塞顿开,咧嘴笑道“我就按您刚才说的拟一份函,连同其中一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材料交给新庵国税局,请他们该补征的补征,建议他们该给人家抵扣的就给人家抵扣。”
“可以。”
法规有问题,他从立法精神上去“解释”。
他不是懂一点法律,他是吃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的人不应该呆在公安局,应该来检察院或者去法院当法官。
周胜男暗赞了一个,抱着再考考他的心理,翻出一份材料笑问道“韩局,你再看看这个。”
这个案件更简单。
一个家伙想偷税漏税,让刘宗海、叶兆亮虚开60多万增值税发票,又担心发票有问题,居然去税务部门请人家鉴别真伪,结果税务人员尚未鉴别出真伪,专案组民警找上了门。
无独有偶的是,一向开真票的刘叶二犯,当时正好没真票,于是给他开的是假增值税发票。
问题来了。
经侦民警认为这肯定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应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公安部门查处。
配合专案组工作的国税局同志认为,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查处,而应当以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而受让”进行处罚。
并且有相关法规支持,法规中明确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的“发票”,界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文义解释这里的“发票”仅指真发票,不应包括伪造的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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