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章 刻骨仇恨(1/5)
“青苗法”非王安石首创,其源于李唐,是在李唐官营高利贷之制的基础上改良而成。同时宋在王安石之前,已有个别州府施行过类似“青苗法”的法令。
“所谓青苗法,就是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两成或三成归还谷物或现钱,按照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颁布的规定,百姓借贷是自愿的,各州府不得强行摊派。还贷的时候,愿意还钱就还钱,愿意还粮就还粮,还粮按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允许在下一个收割季节再还,不得催要。”泉州州衙设厅之内,崔永梽缓缓的对李三坚说道。
李三坚闻言赞许道:“此举可使百姓在青黄不接之际不至于没有银钱或粮食而耽误了农时,亦可避免民间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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