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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立宪(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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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条款,就和现在新神圣罗马帝国的实际情况差不多。

几乎就是德二帝国的翻版,各邦国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除了禁止分裂、统一货币、外交上必须和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外,基本上都没有限制。

军队指挥权是属于皇帝和国王的,根据宪法规定:弗朗茨和邦国国王有权利指挥邦国军队,但是中央政府却没有这项权利。

军队被分为了中央军,和邦国军队两种。中央军由皇帝直属,各邦国政府共同分担军费;而邦国军队则直属于国王,则由各邦国自己承担军费。

理论上,邦国政府只要有钱,就算是搞一百万军队出来,都是合法的,中央政府无权干涉,不过皇帝有指挥权。

新版的宪法,直接把军队和政府做了切割,国有军队变成皇帝和国王私有军队。

税收上也是如此,民众是向国王和皇帝缴税,中央政府和各邦国政府只是代为管理。

这一点上和英国人有点儿内似,只不过皇帝在权利上要大一些。

中央政府高层官员由皇帝任命,所有高层官员必须要有地方,或者是部委任职的经验,并且取得过一定政绩。

直接从源头上断绝了一步登天的可能性,或者说是:宰相必起于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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