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不得安生的审判长(1/5)
“反对!审判长,罗伟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无罪。聂海兰个人意见不能否定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诉人提出不同意见。
“审判长,聂海兰对被害人的无端指责,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否定。被害人罗伟并非刘惠案的凶手,这一点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诋毁,说明其认罪态度不好,建议人民法院裁判时予以严惩,以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岳百川也提出了意见,不同于公诉人,岳百川的攻击性要更强。
“审判长,聂海兰有在法庭上表达观点的权利。聂海兰说有凭证证明罗伟是危害其女儿刘惠的凶手,这一点与案件是否经过再审,罗伟是否在法律程序中被宣告无罪,并不矛盾。”周薇也发言了。
“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依法是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聂海兰公然否认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事实,这当然是认罪态度的问题。更是对被告人的伤害,审判长应当制止被告人这一行为。”岳百川说道。
“罗伟曾经被判处无期徒刑,最后不还是翻案了吗。一个案件的裁判不应成为禁止当事人表达不同意见的理由。虽然刑事诉讼法对于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也有例外,那就是有证据证明该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聂海兰并非无依据质疑罗伟案再审判决,她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法庭应当保障聂海兰的诉讼权利,允许其证明自己的主张。”周薇对于岳百川的主张也是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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