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8章 臣以为,将电池诸般部件分拆而售,待买者临柜,再行组装(4/5)
“电解液亦当以密封之器单独存之,如此,既可保其浓度不失,又可防其泄漏。”
“李相此策甚妙。”治粟内史在一旁听着,不住点头,“分拆而售,尚有诸多益处!”
“毕竟此电池组装之事,并非难事,一刻之顷即可完成。现买现装,还可使买者深知电池运作机理与制作之道。”
“日后若有部件损坏或电不足,彼等亦可自行购买部件而换之。”
至于会不会被别人学了去自己制作零件去偷偷售卖?
且不说售卖商品需要朝廷允许,据《秦律·金布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即,只要存在买卖行为,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售货物,买卖双方都应该将价格标签悬挂在货物上,除非货物的价值不足一钱,就不需明码标价了,因为低价小货物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甚微。
而即便以上都满足了,除非其如朝廷工室那般,有着一套完备的流水线大规模生产,否则,单论制作之费,必然是高于朝廷的。
朝廷聚人力、物力与财力于一处,能将各个环节的成本降至极低,民间若想零散制作,无论是金属片的获取与加工,还是电解液的调配,皆需耗费巨资与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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