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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一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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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河里出现浮木,没有归属的话,是谁捡到的便是谁的,若是有人争夺无主浮木,引起诉讼,由评议会裁决一人一半。

第十六条上杉家领国的国人与家臣不得私自与他国领主联姻。

上杉家的国人不得私自参与他国的合战。

国人们的座位次序不作特殊要求,可以按照出仕顺序,也可按照年龄顺序等,但是上杉宪贤、大谷朝宏、太田资正不在此列。

在他国的商人不得与上杉家任何一个国人签订官制契约。

第十七条上杉家内部坚持嫡长子继承制,若嫡系绝嗣,可由血脉最近的庶长子继承,若庶长子已故,继承权按照年龄大小,年龄大的庶子继承国主之位。

若家臣出现嫡系绝嗣,有大功于上杉家的,可选择一庶子或是分家过继一子继承,若没有特殊贡献,将收回领地。

没有继承家主之位的上杉家庶子,或是国人和家臣的庶子,主家将拿出十分之一的领地划分给庶子。

对父母不孝或是对主家不忠,怠慢奉公的嫡长子也可以废除继承权,另由其他嫡子继承家主之位。

若嫡长子出现违反家中法度,超过三次,便失去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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