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3/5)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阳鼎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
经核实,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
2014年末,阳鼎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8,301,4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1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09亿元
2014年,阳鼎科技的建设项目a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09亿元。为此阳鼎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09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09亿元,同时增加309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方斌、张植。
4月3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方斌、张植。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01账套和02账套、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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