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8 数罪并罚(4/5)
如此可知。蓟王当初,不过十里少年。万幸求得“便宜行事”之权。且凡有封赏,皆上表朝堂,请天子下诏。故有“表赐”,“另表”二字。
其二。《汉书·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曰:“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乃指,朝臣交结诸侯,助其获不正当得利,或受诸侯王贿赂,皆为“(阿)附(受)益”,重者亦被弃市。
其三。“诸侯王有罪,傅、相不举奏,谓之阿党。”
所谓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报,则傅相有罪,重亦至弃市。
三罪之外,还有“出界罪”。
诸侯王,擅出国界,依法降为侯爵,或“耐为司寇(司寇,戍边御寇二年,劳役之一种)”,情节严重,可处死刑。
曹孟德,命曹党群起上疏,劾奏淮泗诸王,犯『左官附益阿党之法』。看似不分轻重,将三罪并列,欲数罪并罚。实则,玄机暗藏。
曹氏父子,欲大兴“阿党法”:诸侯王有罪,傅、相不举奏,则犯阿党之法。轻者免官,重至弃市。
料想,淮泗诸相,遂为王太师门徒。且自赴任,治国安民,颇有政绩。虽不至弃市。然阿党去官,在所难免。
循二党惯例。王党去官员,必由曹党补全。
如此,当可除徐州四相,暗通吕布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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