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十万楼台(4/5)
另有女侍医,为二人录入诊籍。称“初录”。确认无误,呈报少府。加盖中书令印,可暂充门籍。二人入宫觐见王太后时,诊籍亦随之呈递在案。
初录诊籍,类同案比。特征体貌,残缺隐疾,皆详录在案。凡往来蓟国,入关前,亦需初录诊籍,稍后并入客籍。
如录张姜子
“目波澄鲜,眉妩连卷”、“朱口皓齿,修耳悬鼻”、“辅靥颐颔,位置均适”、“黝髹可鉴,围手八盘,坠地加半握”、“肌理腻洁,拊不留手”、“规前方后,筑脂刻玉”、“胸乳菽发,脐容半寸许珠”、“私丘坟起,为展两股”、“阴沟渥丹,火齐欲吐”、“血足荣肤,肤足饰肉”、“肉足冒骨,长短合度”。
“自颠(头)至底,长七尺一寸;肩广一尺六寸,臀视肩广减三寸;自肩至指,长各二尺七寸,指去掌四寸”。
“髀至足长三尺二寸,足长八寸;胫跗丰妍,底平指敛,约缣迫袜”。
“不痔不疡,无黑子(痣)创陷,及口、鼻、腋、私、足,诸过(无瑕玉体)”(取自汉·无名氏《汉杂事秘辛》)。
另有评语『俱合法相』。
凡俱合法相,皆需“宫检”。
呈报南宫少府,尚书令赵娥,遂传二女车入南宫察验。
常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故有白玉微瑕,瑕不掩瑜之说。俱合法相,万中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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