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5: 婚 姻 与 性 . 爱(2/5)
2、血缘家庭
恩格斯说这很可能是从杂婚制下发展起来的第一种婚姻形式。在这里婚姻是按辈份划分的,由所有祖父母组成第一系列的婚姻圈,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组成第二系列的婚姻圈,后者的子女又组成第三系列的婚姻圈。在每个婚姻圈内,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互为夫妻,不同系列的婚姻圈之间是严禁性.关.系的。虽然这种婚姻关系排除了祖孙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兄弟姐妹仍互为夫妻,但毕竟朝着排除亲属婚配迈出了第一步。
3、普那路亚家庭
在普那路亚家庭中,婚姻在朝着排除亲属婚配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排除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婚姻。从表面看普那路亚家庭与血缘家庭没什么区别,婚姻同样受到级别的限制,在每个级别中所有男人与女人互为夫妻,但在每个级别的男女中,已经不再包括兄弟与姐妹了。“一列或者数列姐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姐妹,在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姐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 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婚姻,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34页)
4、对偶家庭
一个男人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这个男人对于这个女人又是许多丈夫中的主夫,或长或短时间的,一个男人与女人共同生活的成对配偶制,就是对偶家庭。这种婚姻即不同于群婚也不同于后来的一夫一妻制,与前者的区别是以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共同生活为主要同居形式,与后者的区别是夫妻双方还没有严格的权力与义务,婚姻的基础还很脆弱,可以因夫妇双方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婚约。
5、一夫一妻制
本章未完,下一页继续